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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18周岁之前进入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将按已交保费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护理保险金。
②18周岁后,且在交费期内进入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志,将按已交保费×给付系数、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
③18周岁后,且在交费期满后进入合同的定的长期护理状志,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已交保费×给付系数、现金价值、有效保额。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当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 1-3 级等级的伤残,经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或认可的鉴定机构鉴定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并在观察期结束后仍处于长期护理状态的,合同终止,在给付一般护理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照被保险人观察期结束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意外伤残护理保险金。
①18周岁之前因罹患疾病身故的,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已交保费、现金价值。
②18周岁之后,且在交费期内因罹患疾病身故的,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已交保费×给付系数、现金价值。
③18周岁后,且在交费期满后后因罹患疾病身故的,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给付:已交保费×给付系数,现金价值、有效保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