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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按如下方式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 周岁(不含18 周岁生日),按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 周岁(含18 周岁生日),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民航班机的有效票证踏入民航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为止,且被保险人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因遭受交通事故原因导致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且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 周岁且未满71 周岁的,除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人民币2000 万元的较小者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且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且未满 66 周岁的,除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按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别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且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且未满71 周岁的,除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按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